(2023)粤2072民初1558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589号
冼炳佳:
本院受理原告吴华养与被告冼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5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冼炳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华养支付货款63500元及违约金(以6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华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已由原告吴华养预交),由被告冼炳佳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华养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冼炳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