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68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680号

蔡智:

本院受理原告韦水凤与被告蔡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068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韦水凤与被告蔡智2021 年12 月1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已于2023 年9 月1 日解除;

二、被告蔡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韦水凤支付租金、水电费127746 元及滞纳金[自2023 年1 月6 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 倍计算,计算基数分别以每月累计欠付金额为准(2023 年1 月至7 月每月欠付租金及水电费均为15300元,2023 年8 月欠付租金13000 元,2022 年10 月至12 月欠付费用租赁保证金抵扣不足的部分,不再累计计算)];

三、驳回原告韦水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 元(韦水凤已预交),由韦水凤负担1284元,蔡智负担2760 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交;韦水凤多预交的2760 元,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