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70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709号
南宁市凯之林花木场:
本院受理原告梁桂欢诉被告南宁市凯之林花木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凯之林花木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梁桂欢支付货款2413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136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桂欢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该款原告梁桂欢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市凯之林花木场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梁桂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