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74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744号
黄国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超飞巨英泽宇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国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超飞巨英泽宇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中山超飞巨英泽宇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国虎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超飞巨英泽宇照明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