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60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604号
左豪:
原告中山市奕宸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彤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左永胜、左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4)粤2072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山市彤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违约赔偿款701937.4元;2.判令被告左永胜、左豪对被告中山市彤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诉讼保全申请费。
(2024)粤2072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左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2024年4月17日14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