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9106号
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
原告高要区白土镇强顺电热管厂与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9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要区白土镇强顺电热管厂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0元(原告高要区白土镇强顺电热管厂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原告高要区白土镇强顺电热管厂负担1820元。原告高要区白土镇强顺电热管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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