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9110号

中山市东凤镇崇高机械设备厂、中山市环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金成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崇高机械设备厂、王石崇、中山市环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9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金成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崇高机械设备厂、中山市环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崇高机械设备厂、中山市环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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