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37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378号
吴秋锋:
本院受理原告黎达庆、周忠兴与被告吴秋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4)粤2072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定被告立即退还人民币20万元给原告黎达庆和周忠兴。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秋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5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