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37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378号

吴秋锋:

本院受理原告黎达庆、周忠兴与被告吴秋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4)粤2072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定被告立即退还人民币20万元给原告黎达庆和周忠兴。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秋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5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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