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62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620号
罗晓: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至2023年6月物业管理费17270.7元(物业费每月227.25元,共拖欠76个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3月10日起,以实际拖欠物业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7901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罗晓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5日9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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