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90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903号

王云先: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正永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少峰、中山市东凤镇云先电器厂、王云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合计人民币32281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云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