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90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903号
王云先: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正永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少峰、中山市东凤镇云先电器厂、王云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合计人民币32281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云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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