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77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776号
中山市彬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爱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彬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彬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5327元及违约金(以353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7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4日为1295元);
二、判令被告中山市彬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律师费3500元;
三、判令被告李彬对被告中山市彬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立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500元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彬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4日9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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