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8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86号


赵永健:

本院受理原告黄忠娇与被告赵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赵永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219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7月4日8:4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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