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3号


符月琴: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明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马雄、符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符月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4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4496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6日为364.59元);2.请求依法贵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暂计44860.5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8日8:4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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