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267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2678号
和一之:
本院受理原告麦志秋与被告和一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和一之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合计32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7月4日9:1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