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63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630号
劳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劳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劳远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70584.5元、利息1558.17元、违约金3092.6元、分期手续费18331.5元【暂计至2023年8月8日共计193566.7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劳远承担。
(2024)粤2072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劳远。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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