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9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919号
鹤山布兰克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升粘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布兰克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364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6日为73.91元,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鹤山布兰克纺织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