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5197号

谭毅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毅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毅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665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以9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以28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以47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以5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

二、被告谭毅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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