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343号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2-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343号
樊斌、广东欧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满金诉被告樊斌、广东欧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起诉状请求内容:
判令被告一樊斌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981元以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2月19日15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