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591号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2-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591号
钟骏武、史延鸽:
本院受理原告覃金桃诉被告钟骏武、史延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起诉状请求内容:
一、 被告一、二立即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2月21日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