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69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4692号

李显平(LEE,Hin Ping)、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四女与被告李显平(LEE,Hin Ping)、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涉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显平(LEE,Hin Ping)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关四女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显平(LEE,Hin Ping)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关四女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显平(LEE,Hin Ping)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关四女支付律师费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0元,由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显平(LEE,Hin Ping)负担。

自本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被告李显平(LEE,Hin Ping)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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