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92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922号
益康制衣(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升粘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益康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9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益康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广升粘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被告益康制衣(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