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86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5868号
许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诉被告许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起诉状请求内容:
一、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75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到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许志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4月4日15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