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64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8640号
林善周: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定诉被告林善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30000元人民币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算,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为198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17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
5、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竹源葵树西街1号聚源楼G幢403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596117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051955号】享有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清偿本案借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的权利;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367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2月21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