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81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8811号

蔡创隆: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诚信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创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购买原告货物(变压器)款人民币107318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3月12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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