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79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796号

黄盛生:

本院受理原告林均铭诉被告黄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2日起按年息6%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3月29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