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55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3551号
中山市小榄镇鸿深鞋厂、卢广深、罗清:
本院受理原告戈国良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鸿深鞋厂、卢广深、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鸿深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戈国良支付货款2871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29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鸿深鞋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卢广深与被告罗清连带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