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泄露商业秘密,员工遭公司索赔10万元!法院怎么判?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9-03-14

员工申请仲裁时提交的照片

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吗?

公司要求员工赔偿10多万合理吗?

市第二法院审理了

这么一起劳动纠纷案


拍照泄露商业秘密

员工遭索赔10万元

据了解,中山市一照明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泄露公司商业机密,造成了该公司及供应商的损失。该公司为此将员工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案件诉讼费,共计103000元。

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入职该公司任仓库文员,2016年8月7日调岗至采购跟单。2017年3月,张某某在一次失职行为后,被公司调任生产部加工组生产文员。为此,张某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在仲裁期间提交了带有该公司供应商资料的照片,造成了该公司及其供应商的严重损失。

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成案件焦点

双方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是本案的焦点,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原告公司认为,双方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的第十条约定“双方约定(保密协议书)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原告已支付被告张某某保密费,张某某有义务履行保密责任。现张某某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照员工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作出赔偿。

“在我申请仲裁之后,公司才要求我签订保密协议,但我没有签,因为公司提供的保密协议是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在申请仲裁时提交的照片也没有泄密,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张某某辩解。

法院判决:员工无须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显示“双方约定(保密协议书)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但双方确认未签订保密协议,某照明公司亦未提交依据佐证双方对竞业限制作出约定,且某照明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在工作场所拍摄的照片内容泄露其商业机密。

因此,某照明公司要求张某某支付其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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