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53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530号



张政、罗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海航照明电器厂与被告张政、罗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政、罗晓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海航照明电器厂支付货款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2000元从2018年3月31日起算,2000元从2018年5月1日起算,2000元从2018年5月31日起算,200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算,2000元从2018年7月31日起算,2000元从2018年8月31日起算, 158000元从2018年9月30日起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海航照明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8元,由被告张政、罗晓琴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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