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54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541号



中山市小榄镇权发电子厂、梁雪英:

本院受理原告盱眙欧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权发电子厂、梁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权发电子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盱眙欧歌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893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梁雪英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确定的中山市小榄镇权发电子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权发电子厂、梁雪英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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