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67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677号



黎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梁桥根与被告黎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黎国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原告梁桥根偿还借款398000元及利息1337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8元,由被告黎国生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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