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70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703号



曾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曾双胜与被告曾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双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曾双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曾志良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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