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70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703号
曾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曾双胜与被告曾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双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曾双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曾志良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