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11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112号
吴旺娣: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棠与被告吴旺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旺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树棠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吴旺娣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