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34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348号
中山市阜沙镇雅牛电器厂、孙树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阜沙镇百炼电器五金厂诉被告中山市阜沙镇雅牛电器厂、孙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阜沙镇雅牛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阜沙镇百炼电器五金厂支付货款1642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047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6211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计率计付);
二、被告中山市阜沙镇雅牛电器厂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判项一债务时,被告孙树彬应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阜沙镇百炼电器五金厂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8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