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44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443号
袁炳辉、周朝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永五金边料店与被告袁炳辉、周朝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炳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永五金边料店支付货款1800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00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永五金边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被告袁炳辉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