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44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448号


肇庆宏智达机电有限公司、林积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创兆手板模型厂与被告肇庆宏智达机电有限公司、林积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宏智达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创兆手板模型厂支付加工款3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积志对被告肇庆宏智达机电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两被告负担 (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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