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62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627号



覃观金、伍艳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覃观金、伍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覃观金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GJ9AA20150001),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覃观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54220.4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3月4日,利息为9367.33元,罚息为230.08元;自2019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454220.42元为基数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454220.42元为基数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覃观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支付律师费26711元;

四、被告伍艳云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对被告覃观金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广成路438号九洲花园10幢1704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73060号】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6元,由被告覃观金、伍艳云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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