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46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466号


冯锦堂:

本院受理原告刘宗伟与被告冯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冯锦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刘宗伟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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