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使用不问来源 小心侵权惹上官司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两个案例,体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新特点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9-04-25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日前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两个典型案例,反映了当前尤其是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中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需要全社会共同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非法、限制传播的作品被使用不能获得赔偿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包含涉案“用手清点100元人民币”图片的摄影作品集《中国图片库1E》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为受让取得,其官方网站也刊载了该图片,并作了版权声明。

2018年,全景公司发现中山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了涉案图片,全景公司主张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就侵权事实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中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驳回全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人民币图样禁止非法使用

承办法官吴艺明表示,该案体现的是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条,将非法、限制传播的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图片是否属于非法、限制传播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人民币图样指的是人民币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而涉案图片展示的是用手清点100元人民币的画面,双手、100元人民币的正反面及多张100元人民币共同构成图片的主要部分,依据上述法规,该图片属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作品,两家公司都没能举证其使用该图片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均应停止非法使用。鉴于涉案图片的限制传播性,全景公司不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其主张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冒用卡通形象

侵权产品被判令停产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012年分别对动漫形象“桃子”“阿狸新版”两个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8年,发现市场上有使用公司动漫形象的情况后,梦之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中山某灯饰公司网店购买了一款灯具。经庭审查验,灯具的灯罩有两个狐狸的卡通形象,灯具上贴有铭牌,铭牌上标注了该公司及3C认证标识。梦之城公司认为该公司行为侵犯其著作权。经开庭审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中山某灯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0000元,驳回了梦之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动漫形象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承办法官吴艺明表示,该案反映的是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灯罩上被控侵权图案中,两个卡通狐狸形象在造型、肢体形态、五官分布、整体等方面与梦之城公司的“阿狸新版”“桃子”基本一致,仅存在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中山某灯饰公司在灯具上使用该形象,侵犯了梦之城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判决过程中,考虑到权利作品知名度、中山某灯饰公司使用方式区别于权利作品的一般商业使用方式、灯具成交及评价量、灯罩占灯具的价值比例、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了赔偿金额。该案也属于对动漫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为激励创作、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发挥司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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