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再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再3号
欧浩华: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周连娇与被申请人宋富强、文伟坚、欧浩华、高华敬涉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6)粤207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尾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再审申请人周连娇、被申请人宋富强、欧浩华、高华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文伟坚(MAN,WAI KI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申请人欧浩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