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再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再3号



欧浩华: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周连娇与被申请人宋富强、文伟坚、欧浩华、高华敬涉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6)粤207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尾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再审申请人周连娇、被申请人宋富强、欧浩华、高华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文伟坚(MAN,WAI KI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申请人欧浩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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