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2017)粤2072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电费17373.9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13887.35元从2015年9月20日、1901.92元从2015年10月20日起、1584.63元从2015年11月20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行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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