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2018)粤207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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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侣辉与被告孙振红、深圳市众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跨越速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振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侣辉支付报酬63137.5元;

二、驳回原告杨侣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孙振红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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