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47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2018)粤2072民初247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中山市华仕顿电器有限公司、吴妍凡: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江强印刷厂诉被告中山市华仕顿电器有限公司、吴想春、龙金芳、吴妍凡、龙双平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华仕顿电器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被告吴妍凡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均无法直接向中山市华仕顿电器有限公司、吴妍凡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7956.42元;2、被告从每期货款到期之日起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2月8日为1069.08元);3、被告二、三、四、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在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3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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