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67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2018)粤2072民初367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中山市家得宝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家得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家得宝电器有限公司不在登记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010元及利息2219元(利息从2017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6.525%,暂计至2018年3月30日,实际应计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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