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2018)粤2072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胡结群: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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