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86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2018)粤2072民初386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黄派森: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派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派森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174.69元,以及付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时的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的滞纳金为594.54元,合计2769.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点5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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