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03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2018)粤2072民初403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乐秀华、花美芳: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秀华、花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4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