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二法院通报该院涉毒品犯罪总体案情和典型案例

夫妻贩卖海洛因 双双获刑入高墙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9-06-26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3宗毒品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1个月不等,并被处相应罚金。其中,小榄镇一对夫妻贩卖毒品海洛因0.18克,均被判贩毒罪获刑并领罚金。

■夫妻档贩卖毒品海洛因

2018年5月17日16时20分许,郑某成和妻子谭某仪以手机及微信作为联络工具,驾驶车来到小榄镇盛丰社区一大厦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梁某标贩卖毒品海洛因0.18克,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郑某成处缴获苹果牌手机2台,从被告人谭某仪处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从吸毒人员梁某标处缴获上述毒品海洛因。法院查明,郑某成2013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年3个月。

法院认为,郑某成、谭某仪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1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郑某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郑某成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法院对郑某成判刑1年3个月,处罚金3000元,对谭某仪判刑1年1个月,处罚金2000元。

■贩毒获利50元被判刑

2018年6月9日21时许,高某平伙同王某琳以手机微信为联络工具,由高某平收取吸毒人员周某转账支付的毒资400元后,王某琳到横栏镇西冲市场门口与吸毒人员周某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王某琳获利50元。

同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横栏镇西冲市场附近一出租屋楼下将高某平、王某琳抓获归案,并在两人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小包(净重6.89克),从高某平、王某琳身上缴获手机各1部。

法院查明,高某平还曾因犯盗窃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认为,高某平、王某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两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高某平、王某琳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平被判刑2年1个月,被处罚金1万元,王某琳获刑1年10个月,并被处罚金6000元。

■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2018年7月份,庞某和韩某权(另案处理)在其共同居住的东升镇同茂工业区一电器有限公司宿舍A434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姚某德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7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A434房内将庞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庞某同时也是一名吸毒人员,他落网后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

法院认为,庞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他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近日,法院对庞某判刑1年处罚金2000元。

■以案说法:涉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追究刑责

今年截至6月24日,市第二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97件,结案68件。该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且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之目的。

市第二法院刑一庭法官刘叶青介绍,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毒品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打击毒品犯罪,除了司法机关分工配合外,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群众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打击犯罪、远离毒品,共创“无毒”的良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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