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586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2586号

雷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雷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雷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偿还交强事故赔偿款59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前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2019)粤207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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