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064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3064号
陶勇、中山市东凤镇华奥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宋惠玲与被告侯红、陶勇、中山市东凤镇华奥鞋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红、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宋惠玲支付租金75570.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基数2532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基数32210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基数18035.42元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侯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办理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华奥鞋厂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三、驳回原告宋惠玲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侯红、陶勇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