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039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4039号
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嘉良、王绍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成楷与被告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嘉良、王绍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刘成楷与被告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刘成楷返还商铺转让款19421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3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刘成楷返还预付交易税费650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3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李嘉良对被告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二、判项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刘成楷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被告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嘉良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